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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交清款不开刀
时间:2008-12-27 17:54:48
因车祸我老公住进医院,医药费自己已付9万7千,还欠6万余元,病人还在治疗之中,因无能力再承担医药费,已起诉保险公司,可病人需要开刀,医院说:不交清钱,不开刀。合法吗?我该如何

管理员回复:
2008-12-30 8:58:44
您好,医院方面有义务先救治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院对于危重病人、急危患者才有先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是否违法,要视您先生是否属于危重、急危患者?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致电我事务所,或直接到我事务所咨询。




小霞
标题:孩子的问题
时间:2008-11-27 14:49:15
有一件这样的事;男方招到了女方的家里、现在他们想离婚。问孩子给谁、女方有精神问题。孩子的姥姥有权管吗

管理员回复:
2008-11-28 11:47:50
您好,根据你提供的这些信息很难判断出将来离婚的话小孩的归属,请自行阅读下面的法律规定:
下列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海先生
标题:股权确认
时间:2008-11-16 13:55:37
您好,本人是一家公司股东,有股份25%,但公司主要控股人却说在经济交往中他已买下了我的股份,我现在要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请问:(1)我起诉的对象是公司还是主要控股人(2)诉讼费如何计算,是要按我要确认的股份金额吗?(3)胜诉后诉讼费和律师费可以由公司出吗?(4)我要准备哪些材料?
麻烦您了,谢谢!

管理员回复:
2008-11-18 10:30:00
     您好!(1)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公司目前的股权状况,以及股权变动情况,才能具体确定起诉对象;(2)律师费我们是按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依据律师收费标准来收费的;(3)根据我国法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不能要求败诉方承担;(4)你要准备的材料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体的要结合案件本身而定。
    以上是我们的答复,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致电我所,或直接到我所咨询。




雨滴
标题:刑事案件
时间:2008-10-26 9:35:55
请问委托叶树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直至一审判决的收费标准?

管理员回复:
2008-10-26 19:58:33
视案件难易程度、需耗费时间等情况而定,一般2-5万元;
外籍当事人另行协商。




明明
标题:
时间:2008-10-24 16:54:32
你好,那我要离婚,采取那种方式,离婚协议书,还是双方口头协议比较好。

管理员回复:
2008-11-18 10:17:20
采用书面协议。




明明
标题:
时间:2008-10-24 9:31:45
我们结婚两年整了,但是和老公从来没有有过夫妻生活,去医院检查,医生说他有阳委现象,多次问他,他说婚前他也不知道,自己会有这种情况,他今年已有40岁了,我不想信他婚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吗,现在我想离婚,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能拿到补偿金吗。他这种行为是不是购成了欺骗性质。

管理员回复:
2008-10-24 16:03:38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这种情况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索赔的法定情形。




明明
标题:关于办理离婚所产生的财产纠纷
时间:2008-10-24 9:15:40
你好:我想咨询关于离婚所产生的财产纠纷,目前还没有和对方提出离婚问题,希望找一位律师面谈,

管理员回复:
2008-10-24 16:08:49
您好,如果方便的话,您可以到本所咨询: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5层,如果想要电话咨询的话,本所网站远见精英中也有本所律师的联系方式。




魏先生
标题:需要援助
时间:2008-10-14 21:36:03
我的一个亲戚下班后,在外面玩的时候突然间病倒了,现住在医院里,已花去了几千元钱,请问他所在的工厂可不可以支付一部分的金额付医药费?现在人还在医院里面?人还未全好,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2008-10-15 10:32:36
您好,这种情况得看您亲戚的病是否是由于工作原因或是职业病,如果不是的话,单位是没有责任的。




yuki
标题:
时间:2008-9-24 19:56:33

 但是甲和乙已经有4个女儿了,还符合收养人的资格吗??

管理员回复:
2008-9-25 8:23:38
按照现行的收养法是不符合的。




yuki
标题:
时间:2008-9-24 15:04:44
 
 “如果您是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领养丙,你们之间可以成立事实的收养关系,您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养证明,但是如果您是在92年4月1日之后领养丙的话,你们之间的收养关系不符合该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不予保护。 ”


  我想请问这是在哪个法律里面规定的?谢谢!!

管理员回复:
2008-9-24 17:28: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等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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