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律师先生: 你好! 我公司因某个员工作态度极差,无视公司规定,经常不上班,公司打算辞退她,可问题是,她刚生过孩子不久,劳动法不是规定不能解除在哺乳期内的员工吗?所以想请教律师您一个问题,劳动法规定的哺乳期有多长时间?该什么时侯辞退她比较好些? 谢谢!
企业一般不能单方解除哺乳期内的员工劳动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对女职工在哺乳期应享受的特殊待遇作了详细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我咨询一下福建省对2003年发生的3级工伤有没有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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