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 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吗[face02]
可以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不服一审行政判决 提出上诉 二审中向法庭提出新证据 二审法院依据新证据撤消了一审判决 上述说法对,错 为什么[face02]
上述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在二审时提供一审时未提供的证据。故二审法院不能依据新证据撤销一审判决。

当事人死亡 舅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申请人死亡,他的申请人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特定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内死亡,公民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复议。所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是以自已的名义申请复议,其法律地位等同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本人。故,舅舅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律师:你好!我朋友因涉嫌诈骗罪于元月1号执行刑事拘留,后于元月22号改为执行逮捕。请问能否采取‘取保’放出来?谢谢!
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是有条件的。 相关的规定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我在2004年买了一套旧房,交给房主3万元,并签了一份协议,写清房屋位置,面积,屋内设施及水电费自理,第五项写的是:房屋价格一次清为3万元,但当时没有过户,我现在想办理过户手续,房东想让我再补交1万元后才同我办理过户,或者退给我3万,将房子收回,请问:能否这样?
因为您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卖方无权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至于过户,卖家应当在买家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如果仍不办理,买家可以起诉原房主。但是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房东。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转让除签订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所有权转移。因此,该房屋仍然属于原房东所有。如果原房东现在还未将该房再次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您可以要求或者通过法院判令他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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