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知道在工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死亡的相关责任人有哪些 而且应该给于如何处理,是否能得到赔偿,赔偿的最高金额能赔到多少,赔偿人应该是谁。希望能帮我详细的解答下。
赔偿责任人为往上追溯到第一层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具体赔偿标准见《工伤保险条例》。

续上次提到的叔公在八十年代已过世,在九十年代,舅舅将老的房子重盖过,但是空在那里,并没有回去住,也没有在福州房管所注册,在五十年代的房产证书上的房主名字是叔公和舅舅两个人的名字,当时舅舅已经八岁,现在这份房产证书在舅舅手里,也就是过继给叔公的那位舅舅,我还有其他三个舅舅,其中一位是外公外婆亲生的,其他两个分别是外公外婆第一次婚姻带来的,他们两个都是第二次婚姻,现在的冲突还有如果外公的那份没有,那么另一个舅舅的心理是否平衡,妈妈还有两个妹妹的心理是否平衡,毕竟是祖屋,都有一个人的出处的问题,家里祖辈的坟都后山,第一份的地契证明是民国初年的(1907),年代太早,纸张都已泛黄,只是在有公正人的情况下的一份过户契约,上面写什么人将房子卖给外公的父亲这辈的人,另一份是在二十年代末(1927),外公去台湾之前,叔公曾将自己的那份三间边房以九十块大洋典当给外公,以十年为限,如不赎回,全部归外公所有的契约,那么这样早期的契约在官司中可以用到吗?
法院在认定产权时,如果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来推翻产权证,则将以产权证为认定依据。在本案中房屋产权属于那个在房产证上有体现名字的舅舅。

[size=3]最近位于古山乡横屿地区将要进行搬迁,有许多古民居须撤除,我家的老房子也是其中之一,是外公和他的堂弟的共同的房产,但是外公于解放前去过台湾,于46年回国定居在福州市内,乡下的房产落在叔公一人居住,51年作过房产证书,但次后无人过问,房产所属是叔公的名字,我们有最早年代的房产契约,不知可否作为此房子的所属权的证据,以何时的证据为准. 另外叔公一生无子嗣,外公曾将一个孩子过继给他,没办理过手续,现在他可以继承这房子原属于叔公那一半的房产吗.我还有其他的舅舅可以拿到属于外公的那份家产吗.[/size]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我们必须先进行产权确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政府机关颁发产权证出现错误,那房子产权就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其次,财产继承的问题,如果产权人还健在的情况下,将由产权人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如果产权人过世的情况下,又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将开始法定继承。在案件中体现的,产权人又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财产将归国家所有,如生前为集体组织的,归集体所有。

我有一个朋友,他由于不懂法,被人骗去当了从犯,这个案子都快一年了,现在决定要以抢劫5万元的从犯起诉他,我想问问,他这样会判多久?有没有办法替他减刑?
一般的抢劫罪量刑在3-10年,如有“入户抢劫”等8类情形的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服刑期间符合条件的可减刑。

管理员你好: 我与我所在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已有5年了.最近听朋友说有国家规定用工单位工作满8年后就可以转为正式工.我想问问是否有此项文件.如果有的话是在哪里可以找到.谢谢了!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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