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我丈夫是国有事业单位的职工,他们从2000年开始发所谓的承包工资,但是跟档案工资相差好几百元钱,现在他们单位进行体制改革,他们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差额吗?
您所谈到的问题,可能牵涉到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一些政策,所以在没有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前,以你目前提供的信息,我们无法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如果需要,您可以来本所向专业律师咨询。

您好! 我从一个总包工头哪里承包了一些小活,由我招聘施工人员,我并按时从总包工头哪里领取工资,由我在发放给施工人员,我只从中间取一些施工人员人工费。我想咨询的是:我想与总包工头签订一份合同,其中一项是如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安全等事故均与我无关,也就是说我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这份协议仅在你与总包之间有效,若工人发生事故提起诉讼,你还须先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事后向总包追索。

你好: 我是前几次向你提出过问题的,现在还有些想要询问。 我现在在这个单位,至现在为止,还没有离职,他们与我签了临时劳动合同。 问题一:我想知道临时劳动合同,和劳动法上说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有区别,那么区别在哪里? 问题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提出辞职,需要注意什么方面的事项? 问题三:如果在这种合同下,公司对我提出解除,是否也应该按劳动法要求的, 发放一个月的补偿。 问题四: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在我如果发生问题后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谢谢!!! 敬后佳音
在法律层面上并无所谓临时劳动合同的概念。在缔结了合同的情况下,若想在合同约定期限前辞职,应该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 你基于合同和法律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受所谓“临时”影响。

事业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依据(职务工资+津贴)/20.92*1.5计算,是否有最低金额和最高限额?
我国劳动法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亦照此执行。

您好: 请问夫妻一方可否利用私人交情通过司法部门任意更改对方手机业务密码,查询对方的话费清单?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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