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员您好! 谢谢您给我问题的解答。 另外我还有一个问题想问您,就是您所回答中是"工资”具体包含了那些。 因为我们现在的加班费计算是以:底薪/21.5天/8小时*1.5倍*延长工时的方式计算,我想我公司这么算法是否劳动法之规定有所不符呢?谢谢!!! [face22]
基本上符合啊。底薪除以21.5天再除以8小时可以得出您的小时工资,再乘以百分之一百五十乘以加班时间,算出你的加班工资。

我于1992年底在电信局下属电信发展总公司工作,到1997年调入电信局工作,1999年因企业分营,我随原电信局分至移动通信公司工作至今,移动公司不保留以前的工作年线,从1999年重新签订合同开始计算工龄,原电信局曾经口头承诺十年工龄可以转为正式工。如今从我工作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工作年线了,不知这种算法是否正确,我现在每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工合同,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是否正确?我自己认为分营是企业随着国家发展形式所产生的,我一直在同一部门工作,工龄不应该切断。现在算来我只有五年工龄,自我觉得好吃亏,工资待遇又和正式员工相差甚远,和1999年进局的合同工待遇又是一样的,但必境年龄又不一样?望回复。
根据你的描述,您与电信局间只是属于合同关系,而不是正式事业编制。因此,你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应该通过你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来确定。至于“原电信局曾经口头承诺十年工龄可以转为正式工”,你要有相关文件政策作为依据。

管理你好! 我们公司执行的“两班倒”上班制度,可我们不知道一天8小时后其延长工时加班费是以何标准来计算的。我们公司现在的算法是:底薪/21.5天/8小时*1.5倍*延长工时。请问管理员我们公司这样的算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之法规。 您能告诉我们是如何来计算它的吗? 我们现在工资可分为:底薪+奖金(绩效)+全勤+其他补助。 谢谢!![face22]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股东、法人能否兼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
按相关规则,单位负责人的夫妻以及直系血亲是不能当任财务负责人的。至于股东就没有太多限制

你好: 我上次提到的下岗是指解俜.我所属的是教育事业单位,刚进单位时,我们与教育局签了五年的合同,今年刚好到期,同时又碰上核编,这样就会有一部分的人下岗.在工作的五年期间,单位并没有给我们购买失业保险,也没有帮我们购买社会保险,他们说将来退休了就会有退休金,而现在却要下岗,那么事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会怎么办呢?还有按照政策,我们应该享有货币分房,单位一直都没有给,如果下岗了,我们能取回来吗?
既然您已经与单位签定过劳动合同,那么您的各种权利义务都将依照合同文本来确定。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关于您所说的政策,有没有书面文本或电子文档。 我们要考察您的合同文本,才能确定,单位对您应尽的义务。当然,如果在您的合同中单位有意规避了法定义务(如代交社保等),我们一样可以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如果需要,您可以携带合同文本及相干资料到本所,我们将指派专人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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