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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助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发布于:2019-6-28 10:34:37      浏览次数:


       编者按 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第一课上指出,检察理论研究是我们的短板、弱项,要从具体工作着手、切入加强检察理论建设。如何面向实践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如何实现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在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中应进行怎样的机制建设,等等,均需深入探索研讨。为此,《人民检察》编辑部特组织“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助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专题,邀请法学界、实务界专家共同探讨,提供良策,以期有益于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在此摘要刊发,敬请关注。

重视民法理论研究与成果转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杨立新

检察机关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民法理论研究,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即将诞生之际,研究好民法典、民法理论,对于全面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宪法的根本大法指导下,民法、刑法、行政法构成国家的三大基本法体系,民法典在三大基本法中是重要的基本法。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从民事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来看,检察理论研究当然包括民法理论研究,包括对民法典的研究。

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重要地位的主要表现。其一,民法典和民法理论是民事法律监督的法律和法理基础。民事法律体系不仅形式多样、内容庞大、规范复杂,而且理论蕴涵非常丰富、深刻、复杂,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私益诉讼纠纷案件进行监督,不仅要对民法典及民法特别法的规则熟练掌握,还必须精通民法理论,如此才能提出有效的、符合民法和民法法理的监督意见。同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有明确的民法规范依据,有精准的民法法理作为基础,才能保障正确行使民事法律监督权,实现保护公益的检察职能。其二,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研究是刑事检察工作的基础法律和理论。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并非只需精通刑事法律和刑法法理就足够了,也必须研究好民法典和民法理论,使对犯罪的认定和起诉、抗诉不违反民法典和民法法理。这是因为,凡是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侵害的都是民事权利,都须以民法规定和民法法理为基础。而且在很多场合,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其三,民法典和民法理论是行政法律监督的基础法律和理论。行政诉讼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相对人提起诉讼,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但也离不开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作为基础。

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加强民法理论研究的路径和研究成果转化。这主要包括:

首先,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加强研究民法理论的主要路径:一是充分认识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摆正民法理论在检察理论中的地位。二是建设好民法理论研究队伍,培育民法理论研究人才。应当组建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民法理论研究队伍,要培育多层次的民法理论研究人才,在每一级检察机关中都要有自己的民法理论研究人才,在民法理论研究队伍和民法理论研究人才中,要有自己的领军人物。三是把民法理论研究作为强化民事检察工作的动力。每一个民事检察机构的检察人员,应当突出专业性,分工负责,各承担民法理论一个部门的研究工作,通过每一个人的分工研究,汇成整体的研究效果,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形成民法理论研究的优势,真正把民法理论研究贯穿于民事法律监督的办案工作之中。四是在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中,应当全面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和修养,用深厚的民法理论指导公益诉讼起诉工作。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检察官首先要成为民法理论研究的人才,才能够胜任这项新任务。同时,要广泛借鉴民法理论研究和行政法理论研究专家的研究成果,帮助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丰富检察理论宝库。五是把民法理论研究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防止出现刑事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违反民法规则和民法理论的问题。民法理论研究应当为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参考,使之统筹安排,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重大的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处理之前应当利用民法理论进行论证,防止出现适用法律的偏差。各级检察机关应把民事法律监督与刑事、行政法律监督在适用法律中统一协调起来,统筹解决疑难问题。

其次,检察机关加强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方法:一要把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必须转化为办案之中的成果,使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都具有丰富的民法理论蕴涵,彰显各类案件的民法理论特色。二要把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要建立全国检察机关检察理论尤其是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传播渠道。检察媒体应当开辟民法理论研究的资料库,收集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使其传播到全国检察机关,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共享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平台。三要把检察部门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更多的检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基础。在检察机关,绝不是仅有民事检察部门才需要进行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所有的法律监督部门都需要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持。主要进行民法理论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应当为各级检察机关的各个法律监督部门所共享,成为办案的指导性理论成果。四要把少数检察理论专家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更多的检察工作人员的理论研究基础。要把少数人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更多的检察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理论和办案基础,甚至成为每一个检察官的理论通识。因此,不仅要使检察机关的理论资料库能够被各级检察机关、各级检察人员所检索和利用,而且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都能养成办案要检索检察理论资料库特别是民法理论研究资料库的习惯。当少数民法理论研究专家的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所有的检察人员所利用时,才能真正发挥检察理论研究的功能。

廓清基本范畴促进检察理论研究长远发展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院长 万毅

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长远发展,必须对检察理论研究之任务、目的与对象以及研究方法与视角等基本范畴进行廓清,以正本清源。

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与任务。检察理论研究历来是以解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的、以服务实践为目的的实证性学问。当然,检察理论研究的实证导向,并不意味着检察理论研究只能是粗浅的对策研究,对于所谓的“实践”,也不能狭隘地理解为检察官的“工作实践”,而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宏观的“制度实践”——检察制度整体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何运行的问题。我国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任务可以具体分解为“解释问题”与“解决问题”两个层面:第一,解释问题,即通过理论研究,寻找检察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中的普遍性或特殊性问题,分析其成因、总结其经验、探讨其规律。第二,解决问题,即通过理论研究,制定解决检察实践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技术路线,并论证其合理性。无论是解释问题,抑或解决问题,本质上都应当是一种以增加新知识为目的的创新性研究工作。同时,解释问题与解决问题在大多数研究中并不能截然分开,解决问题往往以正确地解释问题为先导,而解释问题之目的往往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

检察理论研究的对象。可以将检察理论研究的对象概括为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宏观层面,包括检察文化、观念与政策。第二,中观层面,包括检察制度的构建与运行。第三,微观层面,包括检察技艺的创新与运用。上述三个层面的问题,既可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展开纵深研究,以揭示(解释)其发展演变的基本规律;亦可以从域外与我国双重视角展开横向的比较研究,从而使不同背景下的实践经验能够相互借鉴。还可以从对外与对内两个方面探讨检察文化、制度、技艺与外部的互动关系。总之,凡是能够为检察制度供给增量知识的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真问题,亦是检察理论研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检察理论研究的思维方法与研究视角。从理论研究的要求而言,要真正在检察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建树、有所贡献,几个基本条件不可或缺:第一,基本的学术训练。第二,客观的研究立场。检察理论研究是以检察制度这一实践为对象的学术研究,持论公允、立场客观,是展开科学的检察理论研究的前提。第三,严谨的研究方法。由于检察制度实践的复杂性,以检察制度实践为对象的检察理论研究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必定是多元的。但在研究中仍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研究方法选择的针对性。一定要根据研究对象的选题来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能一味追求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和前沿性。二是要重视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检察制度实践,首先应在法学的框架内研究,运用法学的常规研究方法——法律解释学。第四,宽广的研究视野。从事检察理论研究,既要了解检察制度的“前世今生”,更能够把握当前世界范围内各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发展变革的基本动向和趋势,将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规律和动向了然于胸,对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作出正确的预判,从而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

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深度融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卢乐云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检察理论研究如何及时跟进并助力检察实践新发展是亟待探讨的主要问题。

检视反思:检察理论研究为了什么。近年来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短板,突出表现在反哺实践不足,智库贡献不大,具体表现为目标定位不清、问题意识不强、成果转化不力。同时,更着重于现象描述,对策性研究较为乏力,总体表现为研究成果质量不高,转化采用率低。此外,主责主业模糊,未集中精力研究检察业务及法律适用问题,造成检察理论研究无法有效助力检察实践。对此,应解决检察理论研究最终为了什么、以什么为评判标准的问题。

价值重塑:检察理论研究应当助力检察实践。首先,新时代深化和巩固检察改革的新举措需要检察理论研究更具实证性。其次,新时代检察理念、职能和职权行使方式的新变化需要检察理论研究更具指导性。再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新期待需要检察理论研究更具融合性。检察理论研究要关注并深入研究检察领域的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以前瞻性的研究视野推出研究成果。

标准校正:在检察实践中检验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应以能否为领导检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指导依据为标准,以能否上升为制度性成果、政策性成果和立法性成果为标准,并着力实现五个目标:其一,确保对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把握得更加准确。其二,确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原理把握得更准确。其三,确保对检察工作规律把握得更准确。其四,确保对检察改革把握得更准确。其五,确保对本地的情况、工作特点把握得更准确。实现以上标准和目标,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建设应当做到三个转向:一是从个人舞台到检察智库的转向。二是从纸上谈兵到管用实用的转向。三是从解读性诠释到重视批判性研究的转向。

机制重构:检察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深度融合。(1)构建各层级职责明晰的责任机制。一是层级责任,即从不同层面实现助力实践的目标。二是中心职责,即发挥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职能,完善法案研究机制,完善案例研究机制,完善检察建议研究机制。三是主体职责,即各业务部门是选题的实践源泉和具体承担者,要承担起检察理论研究职责,要注重构建开放式合作研究机制。(2)构建组织性、系统性的智库阵地机制。在论证评议方面,成果验收更加注重对检察实践的助力效能、对智库建设的贡献度;在数据依托方面,构建检察理论成果转化统计管理机制;在推广应用方面,探索成立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指导工作办公室,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3)构建拓展延伸的转化机制。一是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固化为检察司法理念。二是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指导办案的重要参考。三是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固化为制度成果。四是以检察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建设的完善。(4)构建层次考评激励机制。一是构建条线分类考评机制。要根据各层级检察理论研究功能定位的不同,按照基础研究和对策研究两条线对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同时健全考核评价方式方法。二是构建层级递进激励机制。根据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层次的不同,对应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检察理论研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王玄玮

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尚不能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形势需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

研究什么。检察理论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选准研究重点、选好研究题材非常重要。一是研究内容要有针对性。检察理论研究必须紧密结合检察制度和检察实务,能够合理地阐释检察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现象,准确地回答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其成果须对检察实践发挥指导引领和借鉴参考作用。二是研究题材要有学术性。检察理论研究属于法学研究,必须符合学术研究基本规律。从事检察理论研究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视野。三是研究立场要有公允性。在坚持正确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前提下,检察理论研究的视野、思路、方法、论据等要有公允性和开放性。四是研究对象要有时效性。不论题目大小,选题都应紧贴时代、紧密结合检察实务,能够对检察业务发挥指导作用。

怎么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关键在于要营造一个鼓励从事研究的良好氛围。首先,应切实提高对检察理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为了倡导和鼓励检察人员从事研究、参与研究,建议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补齐短板、由弱变强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应不断健全完善检察理论研究各项工作机制。一是发挥好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龙头作用。二是不断完善年会制。三是深入推进课题制。四是积极探索合作共建机制。再次,应着力提高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力度。检察理论研究必须服务检察实践,产生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对于有决策参考价值的成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机关知悉。对于有业务指导作用的成果,可以进一步论证完善后形成会议决议、规范性文件,直至形成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稿,提升研究成果的层次和价值。

谁来研究。检察理论研究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投入,离不开广大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也离不开各部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帮助。但最关键的是培养一支检察理论研究骨干队伍,为此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来进行规划:首先,培养检察理论研究领军人才。其次,培养选拔和合理使用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群体。再次,不断培养壮大检察理论研究骨干队伍。最后,采取多种措施,调动广大检察人员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对于从事检察理论研究获得优异成绩者,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将检察理论研究业绩纳入检察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专题内容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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