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养女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作者:张雪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南风窗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同日,鲍毓明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一案受到公众关注。
案情梳理
犯罪嫌疑人鲍毓明,男,1972年出生,曾系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及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研究员,取得美国国籍和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2015年2月8日 |
鲍毓明发布【诚心收养孩子】的帖子“高知家庭高学历海归,大型跨国公司高管,收入丰厚稳定,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现诚心收养,谢谢”,在回帖中,他留下了他的QQ号。 |
2015年4月(李星星母亲回忆) |
李星星母亲与鲍某明通过网友介绍认识,鲍毓明称想有个孩子。 |
2015年11月 |
鲍毓明带着李星星到北京上学,二人以“养父”、“养女”身份相处。 |
2015年12月31日 |
在鲍某明的天津老家,李星星被第一次性侵。 |
2016年初 |
李星星通过百度得知自己是被性侵,遂报警,但公安搜查无果、未立案。 |
2019年4月8日 |
李星星到芝罘分局报警,称她三年来被“养父”多次性侵。 |
2019年4月9日 |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2019年4月26日 |
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认为鲍毓明不构成犯罪,遂决定撤案。 |
2019年6月 |
李星星被妈妈带回到东南某省会住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引导损伤发炎。 |
2019年9月6日 |
律师向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部分证据和《立案申请书》。 |
2019年10月9日 |
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新线索,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立案决定再次立案。李星星向警方提交了手上所有证据:带有血迹、精液的卫生纸、卫生巾,录音、照片、聊天记录。鲍某明手机QQ浏览记录照片,其中一张拍摄于2018年的照片上显示,在当年2月18日,鲍某明连续访问了近数名“送养”“送养小孩”“送养女宝宝”的用户空间。 |
2020年4月9日 |
南风窗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解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 杰瑞集团于4月9日下午与鲍某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2020年4月10日 |
中兴通讯发布《声明》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毓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 |
2020年4月11日 |
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烟台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
2020年4月13日 |
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
注:以上信息均系根据南风窗公众号报道进行梳理
法律问题梳理
一、不予立案的救济李星星的案件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一点在于其曲折反复的立案之路。在南风窗的报道里,被害人讲述自己曾多次报警,但均以失败告终。
那么法律赋予被害人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❶ 控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❷ 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❸ 公诉转自诉。
若被害人李星星有证据证明鲍毓明强奸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是在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被害人对于撤销案件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结合本案,在公安撤案后,2019年9月6日,律师向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部分证据和《立案申请书》。
撤案后是否可以重新立案?
可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故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当事人及其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新线索后重新立案侦查。
三、鲍毓明涉嫌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鲍毓明选择在被害人李星星年满14周岁后作案,显然是为了规避上述奸淫幼女的法律规定。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适用本条,仍需要证明未成年被害人非自愿。
故认定鲍毓明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需要有证据证实违背妇女意志,即在李星星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
四、鲍毓明与李星星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本案鲍毓明(1972年出生)与被害人李星星(2001年出生)年龄相差29岁,从法律层面上看,二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关系不成立。
案件思考
❶ 深挖案件,寻找潜在被害人,打击背后非法送养产业链
在李星星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张鲍某明的手机QQ截图显示鲍某明连续访问了近数名“送养”“送养小孩”“送养女宝宝”的用户空间。并且李星星在接收采访的时候提到过,除了她以外,很可能还有其他的小孩子也正在遭受着苦难。
在关注该事件的同时,司法机关需要深挖案情,寻找是否有更多潜在的被害人,打击背后的非法送养产业链。
❷ 加强未成年人性启蒙教育
从N号房事件到李星星事件,我们可以总结,性启蒙和知识启蒙一样重要、一样迫切。健全的法律、正确的认知以及合理的自我保护意识,才可能保护孩子。
❸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惩治犯罪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如何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预防犯罪。可以借助国外的经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其中设有医疗团队、教育团队、福利院等,一旦疑似出现未成年人被家庭侵犯、虐待的情况,就将其纳入到国家保护的范围,从而将未成年人被侵害程度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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