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滥用职权案
【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从2013年8月24日开始担任福州市马尾区某中心主任兼林业站站长,负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职责。2015年5月,福州市闽侯县某杉木公司工作人员在马尾区某镇的山场除治疫木并就地焚烧期间,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马尾区政府申请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仅向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告拟用火焚烧疫木,被告人陈某某为尽早完成疫木除治任务,明知杉木公司为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而允许其野外用火。
2015年5月12日上午,杉木公司工人胡某某、方某某在马尾区某镇某村山场焚烧疫木,同月13日上午,工人方某某,卞某某拨拢12日未烧尽的木段,使木段复燃,并于当日下午3时余火未完全熄灭即离开现场,后该处余火发生跑火引发森林火灾。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13森林火灾位于马尾区某村01大班010、140小班,该林地属性为国家三级水源涵养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总计45.6亩,立木蓄积量计61.2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800元。
【法院审判】
该案造成的林木损失数量,因鉴定部门没有明确认定,导致该案造成的损失后果无法查清,马尾区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2/7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