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世力/浅议电子提单
摘 要:电子及数据交换 系统在国际贸易和运输方面的应用促成了电子提单的产生。电子提单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在许多方面也有其独立的特点。关于电子提单也有一些相关国际规则。电子提单由于其特性因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发挥其优越性。
关键词:电子提单 优点 流转 问题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与传统纸面提单(Paper Bill of Lading)相结合的产物,是将传统纸面提单项下的内容(包括纸面提单正面的全部条款及背面与提单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条款)通过 EDI系统以数据形式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该电子数据是按特定的规则编制而成,借助于网络通信系统,从一方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终端系统”)传送到另一方的终端系统上。双方的终端系统均能发送,接收并处理符合约定标准的交易电文的数据信息。该电子数据信息的处理是由终端系统自动进行的,无须人工干预和人为介入。因此,与传统纸面提单相比,电子提单不再是一种纸面单证,而是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的一系列结构化了的电子数据。各有关方(卖方、发货人或托运人、银行、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完成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环节的工作。电子提单的转移或转让需通过专有计算机密码才能实现。在完成此类货物运输中,通常情况下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收货人提货,只要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电子具有许多纸面提单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一、电子提单的优点[①]
(一) 快速
传统提单流转缓慢,而电子提单是传统提单与 EDI技术结合的产物, EDI技术是借助于网络这个无国界的传输媒体运行的,这使得电子提单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迅速传递,速度可以是传统提单的百倍千倍。
(二) 可以解决无单放货问题
电子提单的迅速快捷、节省时间的特点,解决了提单长久以来的弊病--无单放货。同时电子提单的及时到位可以让承运人及时收单放货,不仅可以避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风险,而且可以避免由于等待提单的到来在港口长期停泊造成的巨额滞期费。
(三)节约成本
提单无纸化之后最显著的就是节省了大量的纸张,也意味着投入成本的节省,虽然只是 EDI过程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每达成一笔国际贸易,平均需要接近 40份不同的纸面单证,交易各方需要交换的信息量达200多项,其中70%的信息具有重复性。
(四)可防冒领避免误交
从传统提单制定、流转、接收,整个过程都需要经过手工才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欺诈行为,破坏了国际海运贸易的正常流转。而电子提单是在 EDI交易的环境下流通的,数据电文的传递要经过第三方独立的授权认证机构认证的,这样就可以鉴别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并且电子提单都是设定密匙的,这是其安全性的重要保障,这个过程将会大大降低提单被伪造的可能性。
(五)避免手工制作的错误
据银行统计,在信用证结算中,超过 50%的单证有不符点,有的单证需要多次更正,不仅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出现这么多单证不符的地方,很容易导致卖方结不到汇,或者修改不符点之后再次结汇之时信用证已经过期。电子提单的采用使得电子数据不需要重复录入,并可以避免单证分次、分散程中发生不一致的错误。
二、电子提单的规则与运转模式
(一)电子提单规则[②]
目前提单电子化的典型做法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项目、1990年的CMI电子提单规则和1999年的Bolero电子提单机制。各种电子商务立法是提单电子化的法律基础,还有部分特别针对提单电子化的立法也为电子提单的实施与运用提供了法律保证。
1. SeaDocs项目1986年SeaDocs登记有限公司在美国首先开发了一项名为SeaDocs的方案,该方案被认为是国际上为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的首次努力。在SeaDocs系统中,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提单一经签发立刻退出流通并被存放在SeaDocs公司手中。此后的货权转让都由SeaDocs公司以电子通讯手段完成。SeaDocs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原始提
单的保管人和提单转让的登记人,它最终会将原始提单交付给最后的提单受让人。
2. CMI1990 年电子提单规则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CMI规则的核心是由承运人发出电子单证并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同时为电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private registry system)。CMI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于运输协议中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规则就书面和签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即密码的持有人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但规则在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上仍不够完善,且使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过重,因此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3.《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1992年英国对《海上货物运输法》进行了修订,并对电讯时代的到来作了预见性的规定。依据该法的一项开放条款,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案件中使用EDI系统的情况。英国率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将EDI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范围,为其他国家及国际社会提供了可参考的立法例。
4.《1996年澳大利亚海运单据法案》《1996年澳大利亚海运单据法案》是将电子提单应用于实践的新尝试。为了适应EDI系统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海上运输中不断发展的新趋势,该法案提出了若干项“电子和电脑化海运单据”条款,这些条款对“数据电文”等进行了定义。
(二)电子提单运转模式
电子提单的运转模式主要有两种, 即CMI模式和Bolero模式。
1.CMI模式
CMI规则系民间规则, 供当事人自愿采纳。其核心是由承运人发出电子单证并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同时为电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其运作过程如下:
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之后应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一个带有密码或“密钥”的收到货物的电讯通知。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收讫电讯, 根据该确认电讯,托运人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电子提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托运人的名称, 所载货物的说明, 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对承运人的说明等等。该密码或“密钥”的持有者对货物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他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放货, 也可以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它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 包括持有人自己;他还可以根据运输合同条款, 对货物的其它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 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提单持有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遵循下列程序: 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个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 并据此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除密码以外的有关信息; 之后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 据此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 并向新持有人发出新的密码。
2 .Bolero模式
由欧共体发起创立, 由Bolero TT CLUB THROUGH( 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 年4 月合资成立。Bolero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Bolero交易系统包括中央电讯系统、权利注册系统、用户数据库系统和用户支持系统组成, 用户创建电子提单及其转让、质押、交回均需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示, 通过Bolero创建、更改记录的方式完成。Bolero中所有与提单有关的操作, 均需由有权的用户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权利注册指令完成。
(1)创建提单
当承运人按发货人的要求签发一份电子提单时, 他应通过核心电讯平台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一个指令创建一份提单, 按规定的格式输入发货人、收货人(或通知方) 、货物描述等一般提单上需载明的内容, 然后指定一个提单的持有人。
(2)提单流转
提单的流转将通过指定另一个提单持有人的方式进行,“指定”必须由当前的提单持有人通过承运人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令完成。
(3)提单修改
提单内容的修改必须由承运人根据持有提单的发货人的请求, 来修改权利注册系统中的记录。
(4)提货
当最后收货人(或通知方)成为提单的持有人时, 他可以将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或承运人指定的其他人并要求提货。
三、电子提单存在的几个问题[③]
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运作,是由第三方电子提单服务公建立提供电子提单传送网络与保密义务,提单签发人向该司申请密钥,发送提单,向提单接收人传送密钥,最终谁拥了密钥谁就是提单持有人。电子提单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传统提单的新题。以下就对电子提单的有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电子提单的效力问题
如果国际贸易中发生了民事诉讼,传统提单是最重要或最有效力的证据之一,而电子提单的效力不如传统提单。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采用电子提单的方式,发达国际已经意识并开始立法确认电子提单效力。对电子提单的效力的确认,为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航运中顺利流转奠定了基础。随着今后电子提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使用和发展,应该确认电子提单与传统书面单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提单的环境问题
电子提单与电子贸易的发展息息相关,自然也就离不开电子贸易环境,特别是计算机应用、数据标准化和通讯网络的建立与完善。但目前的电子贸易存在相互竞争的、互不兼容的专有网络系统。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但并不利于建立统一的世界电子贸易环境,更不利于形成全球统一的电子贸易法律和技术标准。而且电子贸易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市场规范,而使用电子贸易手段的当事人需要的是能够适应自身系统同时也可被任何交易对方接受的系统,这不仅需要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上形成统一的市场,而且需要建立统一的市场规范。电子提单的普及不是某个国家通过立法改革就可以解决的。首先,它需要建立一个广泛的并最终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以实现跨地域的电子数据交换;其次,在建立计算机网络、完善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加快计算机的普及和国际统一EDI标准的完善和普及。
(三) 电子提单的流转问题
1.电子提单的转让
传统提单的转让,只需提单所有人和受让方之间以背书方式即可完成,而电子提单的转让需要提单出让方、承运人、受让方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承运人在电子提单的转让中起核心作用。为使电子提单能够顺利转让,应规定承运人在电子提单转让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电子提单的质押
电子提单的质押问题是:如何将转让和质押中的转移占有加以区别,并在需要时能保证质权的顺利实现? 使电子提单的质权人也可在债务不能履行时,依传统实现质权的方式如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自己的债权。技术上可采用“标记”的方式表明该提单已经质押,法律上也应肯定电子提单进行质押的合法性,从而使电子提单的质押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保障。
(四)电子提单的安全问题
电子提单正是由于其电子数据的传递方式,使其产生了与传统提单完全不同的安全问题:首先,电子提单在网络中传递,不排除遇上网络黑客或其他网络故障的可能性;其次,电子提单仍然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可以通过修改提单密码等方式仿造提单提取货物;再次,由于电子提单不象书面提单那样是有形的,所以容易由于工作人员误操作或人为破坏而被修改或删除;且修改更不容易被发现;更无迹可寻。
综上,电子提单具有传统书面提单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能。电子提单的应用不仅能节约费用、减少人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贸易程序进行结构性的变革,使国际货物的流通速度有一个飞跃的发展。但是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运用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才能进一步发挥电子提单的优越性。
注释:
[①] 张倩倩:“电子提单前景展望”,载于《时代经贸》2006年第52期,第83页;
[②] http://www.b2b99.com/wmzs/wmdz/502.htm;
[③] 张 新:“国际贸易中的电子提单应用研究”,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7 卷,第2 期,第80、81页。
作者简介:
(赖世力,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5层A区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350003,0591-87828625,E-mail:laisl059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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