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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发布于:2014-12-28 15:43:52      浏览次数:
【案情】
       2014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州市马尾区某号店铺租用店面经营“兄弟推拿店”。2014年4月5日后,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在店内招揽卖淫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将另行租用的位于马尾区某单元作为店内卖淫女子的卖淫场所。被告人郑某某从卖淫女子每次卖淫所得的收入中抽成牟利,卖淫女收取嫖资100元时抽成30元,卖淫女收取嫖资120元时抽成40元,被告人郑某某还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参与管理店内的卖淫活动,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为店内的卖淫活动收钱、记账,并将每天卖淫所得收入交给郑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则负责在店外拉客,在被告人陈某某不在时,也负责为店内的卖淫活动收钱、记账。2014年4月10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店及207单元房当场抓获了李某玲等多名卖淫女以及杨某新等多名嫖娼男子,同时抓获了三名被告人。2014年4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场所并雇佣陈某某、朱某某多次容留多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明知所在场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帮助收钱,记账或拉拢嫖娼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上,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卖淫场所的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受雇管理卖淫场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四、扣押在案的避孕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五十二条  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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