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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民全/论预期违约责任

发布于:2008-7-3 18:55:08      浏览次数:


[摘要]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制度来源于英美法,有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可以为起诉、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及其他救济方式。我国的《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 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法律救济


一、预期违约责任概述

       预期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使合同相对方承担不利后果,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健康的发展。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诞生及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预期违约责任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表现为对未来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是对将来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履行合同或将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主张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制度的创设,有效的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允许非违约方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防止合同现实利益损失的扩大;同时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有效的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预期违约责任的历史发展

       预期违约责任来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上预期违约责任有两种形态:一是合同规定有履行期,在履行期到来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发行合同,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虽没有明确表示声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

       明示的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陶尔案中,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用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诉,请示损害赔偿。在5月22日至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的工作,与此同时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法院认为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

       默示的预期违约规则是英国在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中确立的。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这两个案例很快得到英、美国家其他法院的引用和借鉴,预期违约规则也在实践中得到了正式的确立。美国法学会和美国法委会起草并推广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做明确的规定。而美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则把预期违约制度上升到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对众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立法在继承大陆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三、预期违约责任的分类

(一)明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在明示预期违约中,违约方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且违约方必须是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会给相对方造成重大合同价值损害。

1、违约方明确、肯定的向相对人提出违约表示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履行期是否到来是区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关键。在英美法中允许预期违约方在实际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撤回其预期违约的表示,以最终确定违约方的实际意思表示,除非非违约方在撤回前已经采取救济措施,解除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是明确肯定的,就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2、明示预期违约中的违约明确表示将不履行的为合同的主要义务。从法律角度出发,允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预期违约责任是为了避免发生实际违约时其合同利益的损失的法律初衷,但预期违约并未发生真的违约,只是对合同履行义务的一种现实威胁。自然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以预期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依据,即预期违约责任威胁的应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但将履行主要义务,则一般不会妨碍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不能视为明示预期违约。

3、明示预期违约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正当理由。一般来讲,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状况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此时则不一定构成预期违约。如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或者因法定事由被解除;合同因存在欺诈、显失公平、趁人之危而被撤销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等事由均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履行的不能,但不构成预期违约。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时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表示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二)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表示拒绝履行未来合同义务,但一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届时将不能够履行或不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破坏合同当事人之间对未来合同利益寄予期望的一种威胁。在默示预期违约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但一些客观情况诸如合同相对方缺乏履行义务能力,或者当事人一方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等等的存在使得未来合同义务的履行存在履行不能的危险,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默示预期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

       合同中守约方对违约方的默示预期违约的预见也应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且预见到应是违约方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两点与明示预期违约责任相似,另外,默示预期违约也有自己的特征。

1、违约方的违约是由守约方预见到的,而不是违约方表示的。这不同于明示预期违约责任。合同中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有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均可主张默示预期违约责任,而默示预期违约方并没有明确表示他将违约。预见的情况包括没有履约能力,如出现资金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形;也包括因对方信用危机而不履行合同。

2、默示守约方对违约方的行为的预见须有明确的证据。守约方的预见须有确切证据证明,而不能主观臆断。因此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守约方主张责任时应对自己的预见后果提供充分确切的证据,如因责任主张方的主观臆断而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的责任主张方应予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救济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允许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预期违约责任是为了便于使合同中守约方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从而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也有利于减轻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在明示预期违约中与默示预期违约中的法律救济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1、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明示预期违约时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守约方现实利益的巨大损失,提前解除合同只是消灭了合同的期待利益,同时在解除合同到合同履行期满之间的利益可以进行自救。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一方当事人向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主张预期违约责任,而是等到履行期到来后向相对方主张实际违约责任。此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因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而获得救济的权利,而主张合同的继续履行。预期违约方可能因实际违约而承担实际违约责任,也可能在履行期到来时因法定事由免除责任。因此不利于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在相对方明示预期违约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会主张合同继续履行。

3、在一方当事人明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并启动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在默示预期违约时,守约方不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合理情况下应中止合同,通知对方在一定期限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并不能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则默示预期违约转化为明示预期违约,守约方可以根据明示预期违约发生时采取的救济措施。


五、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明确规定了我国合同制度中的预期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这在我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为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其为对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六、结语

       预期违约制度有效的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使当事人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即使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更有效的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引文与参考文献

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材。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张燕玲:《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法学论坛》,2002年第一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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